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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info@joident.com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收到您相关信息并核实您身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另外,您也可随时向有权主管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您的要求或投诉。
1.1. 乔登所有的交付和服务均应完全按照乔登的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进行。偏离或补充条款和条件只有在乔登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
1.2. 客户在此同意接受本销售、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的独家适用。客户对订单偏离条款和条件的沉默不应被视为乔登的批准。
1.3. 国际商会(ICC)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仅应在JOIDENT明确书面确认的基础上,并在其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被视为达成一致。
1.4. 除非另有约定,协议、命令和申诉的语言应为中文。
2.1. 如果未明确确定为具有约束力的报价,则所有报价和成本概算均应被视为不具有约束力且可更改。
2.2. 乔登的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报价对协议内容具有权威性。书面和口头订单应在准备书面订单确认或交付订购货物时被视为接受。如未出具书面订单确认,则由发票履行此功能。如果客户对订单确认或报价的内容无异议且未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按照订单确认或报价生效。
2.3. 所有补充协议、对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生效。这也适用于放弃这一书面形式的要求。
2.4. 我们将保留插图、图纸、计算、文件和其他文件或工具的所有权和版权。这些资料将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均须获得乔登的明确书面同意。
2.5. 通过本协议的签订,客户将不会获得任何关于乔登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权利。客户承诺保护乔登或其分包商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并对违反此义务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责任。
2.6. 履约地和管辖地为中国。乔登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包括国际统一法律。特别是,联合国销售公约的适用被排除在外。
3.1. 确认的交货时间从订单确认日期开始。在客户提供所需的文件、付款、通知书、许可证或批准书之前,无论如何不得开始。
3.2. 结构、形式和颜色的变化导致质量或服务的改善,或由于立法者或标准化的要求所必需的,只要这些变化对客户来说不是重大的或不是不合理的,则保留。即使已订购的货物,也允许对技术设计进行修改,前提是功能不会因此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证明该更改对其不合理。这同样适用于所提供物品的尺寸和重量。
3.3. 乔登有权进行可以单独开具发票的部分交付,前提是这对客户的利益是合理的。部分交货是合理的,特别是如果它不涉及作为属于一起出售的单个部件。
3.4. 乔登标明的交货日期不具有约束力。当然,遵守所指示的交付日期是乔登的最高优先级。
3.5.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应始终由客户承担费用和风险。风险在移交给货代或运输人员后转移给客户。交付的物品即使有轻微缺陷也要被顾客接受。如果货物有明显的运输损坏,客户必须立即向发货人投诉并通知乔登。
3.6. 安装煤气、水和电的连接不属于交付方案的一部分。必要的连接(包括任何安全措施,如剩余电流装置或止水器等)必须由买方在考虑适用规范和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进行。
3.7. 某些货物的出口,例如由于其种类、用途或最终目的地,可能会受到许可证规定。在出口的情况下,客户在此参考相关的国家和国际出口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管制规定。
3.8. 交付给客户的货物受国家或国际外贸法规、禁运或其他法定禁令的约束。
4.1. 如果乔登未遵守交付日期,客户必须根据乔登当前的订单情况明确设置适当的延期(但至少30个工作日)。如果此延期未使用,或乔登声明此延期无法交付,则客户有权撤销协议。撤销必须在延期或乔登声明期满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框架协议或连续交付协议的,撤销权以具体交付或部分交付为限。
4.2. 如果客户要求进行后续修改,交货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3.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期限应适当延长,但无论如何应延长至障碍解除为止。若发生此类情况,乔登应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因不可抗力而延迟交货或退出协议的所有索赔(特别是损害索赔)均不包括在内。
4.4.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原因不在乔登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4.5. 在与交付延迟或导致撤销协议有关的轻微疏忽行为的情况下,客户损害赔偿的索赔责任被排除在外。在任何情况下,乔登不对因未遵守交付日期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或间接损害承担责任。
5.1.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表应适用于当时每次按规定条件发货之日计算的价格。
5.2. 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计价,不包括任何应付税款,除非与客户商定了另一种货币。付款只能使用约定的货币。产生的额外费用也由客户承担。
5.3. 除非另有约定,上述运输费用适用于向经销商及其运输仓库交付的货物。
5.4. 如果发生配送地址发生偏差,货物丢弃情况,除非与客户另有约定,否则应向客户计算产生的额外费用(包装、运输)。
5.5. 如果发送数量减少,其情况将通知客户,乔登保留开具最低数量附加费或处理费发票的权利。
5.6. 乔登一般没有退货义务,只有在货物处于可转售状态和原始包装的情况下,并且客户接受单独商定的处理费时,才允许退货。
5.7. 订单确认书中所述价格对订单和交货具有权威性。除非另有约定,价格应适用中国宁波工厂交货价,不包括包装、运费、保险和增值税。包装按成本计算。
6.1. 除非有相对的协议或订单确认,发票必须在发票日期后15天内全额支付。维修和其他服务必须严格在7天内付清。
6.2. 如果对无保留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已经失效的交付物有未结清的索赔,则收到的付款应首先记入这些债务,只有在这些债务完全抵销了仍然保留所有权的债务之后才记入这些债务。客户的部分付款应首先记入应计成本和其他额外费用(如违约利息、提醒费),然后记入未偿交付索赔。客户相反的付款承诺无效。
6.3. 如果客户的付款有风险,因为客户的财务状况在协议签订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重大恶化,乔登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到期债务
6.4. 乔登保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开具协议服务发票的权利。所有与客户指定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地址的通信在发送时应被视为客户已收到。
7.1.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预留货物)的所有索赔支付完成之前,所提供的物品仍属于乔登的财产。客户必须小心处理所预订的货物,并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保险。
7.2. 在所有权保留下交付的货物的购买价格索赔应被视为转让给乔登,作为客户转售时的担保(延长所有权保留)。应要求,客户必须向乔登披露转让的债务及其债务人,并提供收集所需的所有信息,并交出相关文件。
7.3. 只要所有权保留有效,客户不得将乔登交付给其的货物作为抵押。包括保留权转让在内的融资协议(如租赁协议)的签订需要事先获得乔登的书面同意,除非该协议要求融资机构直接向乔登支付欠乔登的购买价的部分。禁止客户与其购买者签订可能侵犯乔登产权的协议。
7.4. 乔登有权退出协议,并在客户违反协议的情况下要求退还交付的货物,特别是延迟付款。在此情况下产生的任何运输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在乔登收回货物之前,客户也要对货物承担责任和责任。客户在此明确且不可撤销地允许乔登不受阻碍地进入其业务和存储场所并带走货物。
7.5. 客户承担因违反这些义务和通过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第三方接触货物而产生的所有损害和费用并赔偿乔登。
8.1. 乔登仅对在风险转移之日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且法律要求的合同货物的属性承担以下规定范围内的保证。对于由于正常磨损、不正确的处理或使用、不正确的储存或客户和第三方的其他行为和不作为而产生的缺陷,乔登不承担任何保证。同样,乔登不保证合同货物的特定适用性或使用或可用性,除非这些已明确书面同意。
8.2. 顾客明确有义务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有缺陷。如果客户想要使用或转售已被投诉的次品,这需要事先得到乔登的书面同意。下列规定也适用于瑕疵的认定:
8.3. 对于缺陷通知,客户必须准确地描述货物,详细地列举所声称的缺陷,同时向乔登提供证明文件。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乔登,如果怀疑运输损坏,也应直接提交给货运代理。如果缺陷通知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发生,则不包括客户的所有保修索赔、损害赔偿索赔和其他索赔。
8.4. 客户应妥善保管货物,直至情况澄清为止,并根据购货价格为货物投保,以符合合同双方的利益。
8.5. 对于不影响或仅轻微影响乔登可识别的商品的价值和正常使用适用性的此类缺陷,不包括在保修内。
8.6. 交付的缺陷可以通过免费修理交付的货物或在乔登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交换来补救。在货物交换的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将被更换或交换的货物或部件退还给乔登。
8.7. 如果改进或交换是不可能的或与乔登不成比例的高成本相关,客户有权要求降价。如果法律允许,则排除额外的索赔,特别是转换、补偿、利润损失或替代履行的权利。货物在移交时存在缺陷的法定假设,如果缺陷在移交后的前六个月内发生,则不包括在内。
8.8. 新货物的质保索赔时效为风险转移之日起12个月,旧货物为6个月。
8.9. 如果客户不履行其义务,乔登可以拒绝移除缺陷。
8.10. 在自然磨损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交付的货物是未经授权和/或通过安装外国零件和配件而改变的,并且不能排除由于这种情况而导致的缺陷,则应消除损害索赔和保修索赔。
9.1. 除强制性法律规定外,乔登对轻微过失的责任完全排除。
9.2. 现有的损害赔偿要求根据其案情,仅限于有关货物的购买价。不包括利润损失、间接损害赔偿和相应损害赔偿的责任。
9.3. 如果乔登对赔偿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员工、工人、干部、代表和代理的个人责任。
9.4. 客户因交付的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提出的损害索赔,如果在知道损坏后的六个月内,但最多在交付后的十二个月内未提出,应视为过期。其他损害赔偿要求必须在知道损害赔偿和责任方之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否则这些要求将被视为过期。如果不能在法律上就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时效期限达成协议,则这些时效期限应被认为延长到尽可能短的时间。
10.1. 客户只能将乔登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用于其预期用途,并且必须确保仅将其交付给熟悉产品风险和正确使用方法的人员或仅由此类人员销售。
10.2. 在使用乔登交付的货物时,客户有义务遵守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义务,就乔登交付的货物提供警示。
10.3. 客户有义务观察其销售的产品,包括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是否有有害的特性或危险的使用后果,并监测与此类产品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立即通知乔登由于这些观察而发现乔登已完成交付的货物的错误。
11.1. 除非本通用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否则客户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取消合同、交换货物或退货。
11.2. 定制产品的订单不能取消。然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乔登应计算该点或部分直至与整体交付价值相对应的最大数量的工作量。
12.1. 乔登交付的履行地点在中国宁波。
12.2. 在与公法下的商务人士和法人进行业务往来时,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的管辖地应为宁波乔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乔登也有权在任何其他法律管辖地提出索赔。
12.3. 客户与JOIDENT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13.1. 以乔登的名义发表的声明只有在由指定数量的获授权代表乔登的人士(即董事总经理、获授权代表、获授权管理人员)作出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3.2. 乔登与客户之间的所有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附带协议无效。因此,对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效。书面形式的要求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满足。
13.3. 如果个别协议的个别条款或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的个别条款完全或部分无效,其余条款仍将有效。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缔约各方承诺用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目的的条款取代无效条款。
13.4. 客户的合法继承人也应受在本条款和条件基础上订立的协议的义务的约束。
13.5. 在有效的业务关系期间,客户承诺立即向乔登披露客户的个人或公司身份的任何变化以及营业地址的任何变化。
13.6. 乔登有权随时更改或补充这些条款和条件。该变更经客户同意后生效,并适用于在此时间点之后达成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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